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九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