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二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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