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二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