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四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