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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