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
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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