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