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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