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