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