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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