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