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