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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