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