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