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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