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