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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