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