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