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出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