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