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