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 第十九条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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