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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