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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