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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