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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