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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