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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