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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