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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