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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