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