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