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