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