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