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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