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