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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