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 第十七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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