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没收渔获、没收渔具、罚款等处分。凡干部带头怂恿违反本条例的,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严重损害资源造成重大破坏的,或抗拒管理,行凶打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