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五章 水域环境的维护

第十三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五章 水域环境的维护 第十三条 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在鱼、蟹等洄游通道筑坝,要相应地建造过鱼设施。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碍鱼、蟹等洄游和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水位、水量、水质的条件下,适时开闸纳苗或捕苗移殖。
围垦海涂、湖滩,要在不损害水产资源的条件下,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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