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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