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条 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应当根据其危害资源的程度,区别对待。对危害资源较轻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进。对严重危害资源的,应当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应当适当地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
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的小眼网具,只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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