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