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或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