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可以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外,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承担下列人才公共事务: (一)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二)管理流动人员和非国有单位人才的人事档案; (三)组织人才培训; (四)进行人才素质测评; (五)建立人才信息网络系统;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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