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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