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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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人才收取费用。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活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十一条 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人才市场择业求职,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从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在人才原来身份、职务、单位所有制性质以及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限制...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引进,鼓励人才向特...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三条 人才求职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交流会、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特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四条 人才应聘时,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文...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为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人事行政部门应依法维护人才市场秩...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五条 离开原单位求职的人才,不得私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才,不得擅自离职应聘。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七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所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任职资格和待遇等条件,不得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人才的,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定书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中介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 (二)有十...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市属单位和省内外驻汕单位在本特区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可以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外,经同级人事行...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公开业务内容和程序,依法从事中介活动。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人才信息和广告,欺骗、误导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明知应聘人才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又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可以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举办者的业务范围或招聘需求; (二)有必要的场所、人...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依法进行招聘活动。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人才广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人才收取费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所收费用三...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擅自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由市人事行...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和转让《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由人事行政...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发生争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人才和人才市场...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